论社会秩序的“人质”化
(题记)2010年1月4日,新年第一个工作日,岳阳市委易炼红书记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问题;随后,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下发《关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若干意见》(岳办发〔2010〕3 号)。“两维”目标的及时提出,顺应了当前形势,符合法治的要求,回应了广大群众的呼声。正值我市各级开展“两个维护”大讨论活动之际,作为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为围绕我区中心工作,服务稳定改革开放大局,切实把“两个维护”精神落实到“党派联社区共建促发展”的活动中来,我们积极组织,深入社区调研,并组织党员认真学习、讨论,写成本文。
当前,社会秩序的“人质”化,已成为我们建设法治国家、建设和谐社会无法回避的重大挑战。
必须承认,在民事纠纷、工程建设、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等诸多事件中,确有一些行为人由于合法利益受到侵害,通过正常途径未能得到解决,而采取一些过激甚至违法行为。此类事件的原因和对策均及其复杂,必须专门讨论,本文不能详析。本文所谓的“社会秩序的‘人质’化问题”,是指那些将社会秩序当作“人质”,向政府和社会要挟,以满足自己无理和非法要求的情形。
一、 秩序——多少不法行为假汝之名而行
中华民族历史悠久,形成了独特的伦理规范和价值追求,倡导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中庸之道,以和为贵。中共中央在1990年代提出维护社会稳定,“稳定大于一切”的口号,近几年提出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这些口号和政策宣示,顺应了转型期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也契合了中国的传统文化,受到各阶层民众普遍拥护,更为中国经济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和动力。
然而,曾几何时,公众极其珍视的秩序、和谐,成为了某些不法者眼中理想的劫持目标、手中的“人质”。
案例一:征地拆迁。某地方政府因新建一所小学,拟对某地区建筑依法拆除;但区域内不少违章建筑所有人也要求给予补偿,并阻挠施工、堵塞交通。过去几年,某些地方政府部门违法拆迁成为一个敏感话题,不少地方还因此频频发生群体性事件。为避免发生类似事件,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政府部门只得额外拿出巨款作为补偿。
案例二:医疗纠纷。某医院病人因重病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要求医院予以赔偿,未果。家属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是邀集亲友数十人到医院闹事,医院保安干预,患者一方用事先准备的刀具砍伤医院数人,患者一方也有数人受伤。警方到场后采取措施平息事态。政府有关部门主持双方协调,其处理意见为:由医院一次性支付现金若干万元,双方互不再找对方交涉。
案例二就是媒体频频报道的所谓“医闹”现象,是社会秩序“人质”化的典型脚本。
实例不胜枚举,触目惊心。
二、社会秩序何以经常成为“人质”
采取危害公共秩序等不法行为,以逼使政府让步的做法可谓古已有之。但在中国,其风气日盛,则似乎自1990年代始。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利益驱动。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处于转型期,贫富差距拉大,利益主体复杂,纠纷日益增多,某些领域或群体之间矛盾尖锐。将社会秩序当作“人质”者,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虽然他们是为了追求不法利益。因此,归根结底,追求不法利益是社会秩序“人质化”的物质诱因。
其二,法治意识的淡薄,规则意识的缺失。
法治社会的原则是: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裁判官。法治社会纠纷处理的规则是:当双方就解决纠纷、分歧达不成一致时,既不能诉诸武力,也不能胁迫对方,而应通过独立的第三方裁决。
而在不法者那里,自己就是裁判官,自己的观点和做法都是正确的。即便明知自己的要求非法,也会使用各种手段去追求。其组织者、参与者往往有法不责众的心理,多数情况下,他们并不使用暴力等直接损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而是通过一定数量的人群聚集和协同行动,阻挠正常办公、工作,妨碍社会秩序。这种类似甘地式的非暴力手段,颇能迷惑人。许多政府官员和民众对此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以为这类行为构不上违法,纵使违法也十分轻微。
其三,一些党政领导的认识偏差,部分地方干部考评制度的不合理。
少数领导干部以为:鉴于依法办事导致群众不满,可能引起冲突和群体性事件,为避免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事件,只好尽可能满足群众的要求,哪怕其要求不合理、不合法。这种认识将依法办事当成了危及社会秩序的根源,属于明显的逻辑错误。
将一个地区社会是否稳定作为考察地方或相关部门领导干部的指标,这是极其正确的。但在有些地方,这一考评制度存在偏差——只要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不管原因为何,即影响到对相关干部的评价。
其四,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中存在的错误、偏差甚至违法行为,客观上也引起一些群众的不满,从而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法治之殇——社会秩序的“人质”化
在社会秩序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向不法者作无原则的妥协,满足其不法要求,无异于对不法者的奖赏,甚至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淘汰效应,诱使一些守法公民也采取一些违法过激手段来表达自己的诉求。近几年来,已经形成了这样一个可悲的恶性循环:不法者口头威胁或实际劫持“社会秩序”,政府让步,事件平息;更多居心叵测者看到劫持“社会秩序”的威力,新一轮劫持“人质”事件发生。群体性事件越来越频繁发生,动辄聚众闹事、上街游行的风气日盛,长此以往,必将导致政府威信不彰、社会秩序混乱。
社会秩序的“人质”化,除了破坏社会秩序,影响政府威信外,还严重破坏地区经济环境。
法律要实现的重要价值之一便是秩序,法治给予人们以秩序的预期。法治社会,人们从自己现在的行为可以推知未来可能出现的结果。然而,在社会秩序“人质”化的环境里,一个诚信守法的人将难以预测自己行为的结果。当不法者一次次将社会秩序劫持,一次次试探和压迫着守法一方的底线时,诚信守法者悲哀地发现:政府和法律?;げ涣怂娜ㄒ妗;乇芊缦帐侨说奶煨?,锁定风险是商人的本能,身处一个社会秩序“人质”化的环境,人们没有安全感;遑论不断吸引和扩大外来投资。
四、走出困境——追求法治下的社会秩序
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没有法治,就没有真正良好的社会秩序,就没有国家的长治久安。
领导干部应有足够的政治远见、智慧和勇气?!笆迪址ㄖ危词固焖吕础?。而天是塌不下来的,以下案例可资借鉴:195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确认,在公立学校系统实施种族隔离的政策违宪。这一判决在全国引起反弹,阿肯色州甚至动用一万名国民警卫队员阻止黑人入校。面对全国性的秩序动荡,为维护法治,当时的总统艾森豪威尔毫不含糊,命令军队维持秩序,控制国民警卫队员的行动,以保证最高法院判决的执行。
秩序与法治并不矛盾,秩序恰恰是法治要实现和追求的目标之一,秩序与法治二者完全可以兼得。因此,所谓要维护秩序有时就要牺牲法治的观点是一个伪命题。从理论上讲,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执行,就不存在会影响社会秩序的问题。如果有人认为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执行会破坏秩序,他要么是法治水平、政治素养底下,要么就是另有隐情。
其次,领导干部、各级政府机关、有关部门带头践行法治。强调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执行,文明规范。加强宣传教育,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对政府执法行政行为、司法机关司法行为的理解、接受和认同。
第三,建立科学、合理、合法的处理机制。
1、首要的是,对于确因不作为、乱作为诱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事件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应及时地、毫无含糊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同样重要的是,不向违法闹访者者作无原则的妥协,依法处理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者。
在群体性违法事件中,组织者可能是一时冲动,可能是事出有因;一般参与者可能是不明真相,可能是误解,也可能是出于从众心理。不管是何种原因,对于以违法对抗合法者,对于通过聚众闹事等违法方式以期实现非法利益诉求者,在耐心劝说疏导无效后,应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上级党和政府不能因为有关人员拒绝向违法者妥协,导致事态扩大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2004年9月,举世震惊的别斯兰人质事件中,尽管恐怖分子控制着数百名学生生命安全,俄罗斯总统普京却发表了令人印象深刻的声明:“绝不与杀孩子的人谈判”。他传达的信息清晰而明确:任何想通过非法手段要挟政府的人将不会得逞。因为,任何一个聪明而有远见的人都会明白,向违法者妥协,是“养虎为患”,只会激起更多的违法行为。
3、依法追究以维护社会秩序之名破坏法治的领导干部或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秩序应该是法治下的秩序,不应该允许为了表面上的社会秩序而牺牲法治。对于那些为达到个人或部门目的、为满足个人或部门利益而聚众闹事者,尤其是为首者,应大胆依法处理。对于个别将秩序与法治对立起来,以维护社会秩序之名干扰依法行政和执法司法的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应严肃查处。
假以时日,不法者将秩序作为其人质,威胁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以达到非法目的的事件将越来越少,遵守法律、信守承诺的人将越来越多,社会风气将大大好转,投资环境日益改善,政通人和,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