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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莉娟代表二度建议修改新婚姻法

来源: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湖南省委员会  作者:王昱东  编辑:  2015-03-19 00:00:00

2015年3月13日,“从现实情况看,女方最可能成为另一方在外个人名义不当举债的受害者。”全国人大代表傅莉娟一直关注夫妻离婚间的债务纠纷。去年的全国两会,傅莉娟就提出“尽快修正《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可最高法的回复是不予修正。今年,她再度把这个建议带到北京,呼吁尽快修法。

最高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要由夫妻非举债一方共同承担另一方与他人所擅自设立的债务,破坏了法律平等?;じ骼嗌缁嶂魈迦ㄒ娴木庑浴!备道蚓曛赋觯恢榉蔷僬环讲⑽薹ㄔぶ硪环胶问本僬途僬?,无法控制其举债用途,尤其是另一方的恶意举债更是如此。

傅莉娟说,按照中国的传统,一般是“女主内、男主外”,对外经济交往一般都是由男方负责。从现实情况来看,夫妻一方的不慎举债、不当举债和非法举债以男方为主,因而女方最有可能成为另一方在外个人名义不当举债的受害者。

傅莉娟表示,当前全国各地发现的虚假诉讼中,就有不少案件是因婚姻关系破裂后,背弃诚实信用的夫妻一方为多侵占夫妻共同财产,或摆脱自己某种困境或加害另一方的恶意,与亲友串通虚设债务或恶意举债,然后由所谓“债权人”依据“第24条”向法院起诉而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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