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省两会】建立健全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机制推动湖南经济高质量发展——民革湖南省委会建言献策
“三高四新”新湖南建设战略部署,让不再具有活力的落后产能企业通过破产等途径有序退出,这对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湖南省近年一直在努力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通过破产程序,让丧失运营价值的市场主体适时退出市场,对推动湖南经济高质量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但当前破产企业处置和退出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府院联动机制尚未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二是破产审判力量严重缺失,办理破产案件法官未能专业化,破产法庭员额法官极度缺乏,不能保障破产案件的办理需求,三是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存在障碍,四是破产重组或和解企业融资难,五是无财产可破企业缺乏破产经费保障。
为此,建议:
1.府院联动工作联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制定《湖南省破产企业府院协调工作实施条例》,支持重整和和解企业信用修复,帮助企业解决融资困难。对采取限高和失信措施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客观需要和管理人的评估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临时性、阶段性的解除限制措施。将破产财产处置、重整投资招募纳入招商引资范围,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对于涉及不动产烂尾工程的破产企业,其不动产处置专项归口“集中化解房地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立项,并单独开辟绿色通道,根据破产案件管辖法院出具的《司法建议书》由“化解办”安排进入绿色通道协调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财政、人防、消防等职能管理部门有效处置破产财产。
2.推进法院建立破产法庭进程,增加破产法官编制,使破产法官专业化
支持符合条件的中院成立专门的成立破产法庭,配齐员额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建立专家型法官队伍,集中提高知识以及实务经验,加强破产审判力量。没有成立的,应当确保有固定的破产审判合议庭,并主要办理主要承办破产案件。
3.出台《保障破产管理人履职管理办法》
管理人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调查破产企业财产状况、接管破产企业财产等是管理人的基本职责,管理人查询、调取破产企业有关信息,应视同为破产企业自己查询调取自身信息。因此,相关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应当对管理人的依法履职提供充分便利,只要管理人持有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执业证等手续,就应当支持其办理破产管理有关事务。
4.完善投资政策,加大资金支持
破产重整案件依靠定向的具体投资人,缺少投资人,意味着破产企业或者债务稳定的亏损企业或重整企业很难做到起死回生。建议金融机构建立破产投融资资金的扶持机制,加大对参与破产资产处置的市场主体投融资的支持,促进企业破整重生和生产要素的重组。
5各级政府城投公司担负责任,参与破产资产处置
破产案件普遍面临破产资产处置难,建议各级政府的城建投资公司负起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破产资产的市场化处置,积极参与收购破产资产。这既可以促进破产资产处置工作,又能够促进经济社会矛盾的解决,同时也会促进城投公司的自身发展。
6.设立无财产可破援助基金,让基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建立破产经费筹措机制,对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市场主体,可通过财政资金安排等多渠道筹措经费,帮助解决破产费用、管理人报酬无法支付等难题,同时保证资金使用合理、公开、透明,并接受审计监督。同时,无财产可破牵涉到社会方方面面,应该属于政府的社会服务功能,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建议尽快纳入财政预算。